普通高中考试招生意见
一、加强考试管理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应按学科课程标准命题,不设置偏题、怪题,注重考查运用学科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是否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作为发放《义务教育证书》的依据。考试科目分为计入中考总分科目、等级性考试科目和合格性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招生考试部门文件为准。
二、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切实重视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作用,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平台,从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以及兴趣特长等多个维度,客观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加强过程监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三、实施指标生政策
将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超过70%的招生计划,按计算公式分配指标生名额到全市各初级中学。将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范围,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四、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市招生考试部门要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落实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尊重学生自主填报志愿,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要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
普通高中只能招收当年参加我市学业考试的学生,不得自行提前录取,不得录取无我市学业考试成绩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含公办班)不得招收择校生。招生工作要公开招生计划、招生细则,公示政策性加分名单、指标生录取结果和普通高中录取结果,坚持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籍管理部门,按市招生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核准后办理学籍。